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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研究:IFRS18洞察(1):IFRS18的主要要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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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研究:IFRS18洞察(1):IFRS18的主要要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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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0 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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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IFRS18)。IFRS18将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1),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
本文简要概述了IFRS18的主要要求。我们之前发布的文章《为IFRS18做好准备》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概述了IFRS18的新要求,并针对实际应用挑战提供了实务见解。本系列后续文章将深入探讨IFRS18的具体要求及在实践中的新问题。
促使IFRS18制定的原因
IAS1在以下方面缺乏详细指引:
如何在损益表中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分类
在“净利润”上方列报哪些小计项目
如何在主要财务报表或附注中汇总信息。
因此,实务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做法,一些主体使用其自设的替代业绩指标(APMs),以及各自的信息汇总和分解方式。
这种多样性使得投资者的分析和比较变得困难。为此,IFRS18旨在提高财务“业绩”报告的一致性和清晰度。
为什么要优先考虑向IFRS18过渡?
虽然主体在遵守IFRS18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成本——尽管程度不同——但这些变化对损益表结构的一致性有益。它们还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增强投资者分析的可比性,并有可能促进投资增长。
需谨记的是,虽然IFRS18侧重于列报和披露,但其过渡工作不容小觑。该准则的要求及配套应用指南内容详尽,需要主体大量运用职业判断和作出实施努力。
IFRS18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之外的变化
对于许多主体而言,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变化可能具有广泛性,因此遵循IFRS18可能并非简单地重新映射几个总账科目,而是:
对许多主体而言,由于IFRS18的要求具有高度规范性,且通常适用于交易层面,因此可能需要对现有系统和流程进行重大调整,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需要建立全新的系统和流程。
如果主体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与损益表指标挂钩——例如银行或贷款安排中的契约条件,或薪酬政策——需评估是否需要修订合同或协议以反映IFRS18的新要求。
因此,建议尽早启动过渡工作,因为可能需要与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内部和外部各方——进行沟通,包括主体的注册会计师,某些情况下甚至需要与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沟通。
IFRS18过渡性规定
对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主体,IFRS18应当自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IFRS18应当追溯应用,且包含具体的过渡性规定。
过渡性规定可能具有挑战性
一些主体可能发现IFRS18的过渡性规定具有挑战性,特别是如果其系统此前未收集过所需信息。
在首次应用IFRS18并重述比较数据时,主体应当就其损益表中列报的每一行项目,披露比较期间的一项特定的“IAS1至IFRS18调节表”。
主体需要在其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中均披露此项“IAS1至IFRS18调节表”。
“IAS1至IFRS18调节表”
根据IFRS18的要求,“IAS1至IFRS18调节表”是针对比较期间损益表中列报的每一行项目,在以下两者之间的调节表:
根据IFRS18列报的重述金额;以及
过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1)列报的金额。
中期财务报表的应用
如果主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IAS34)编制中期财务报表,则无论主体编制“简明”或“完整”中期财务报表,均需披露上文所述的“IAS1至IFRS18调节表”。
“IAS1至IFRS18调节表”应当针对紧接在当期和本年累计期间之前的比较期间,在其损益表中列报的每一行项目进行披露——该调节表为以下两者之间的调节信息:
主体将IFRS18的要求应用于比较期间和累计比较期间时,根据该比较期间和累计比较期间的会计政策列报的重述金额;以及
主体应用IAS1时,根据比较期间和累计比较期间的会计政策先前列报的金额。
对IAS34的一般要求的例外情形
此外,主体应当在其中期财务报表中列报:
其预期在应用IFRS18时使用的每个标题,以及
IFRS18要求的小计项目。
换句话说,在首次采用IFRS18时,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主体——无论是“简明”或“完整”的中期财务报表——在列报其损益表时,应当完整采用IFRS18。
尽管IAS34对于“简明”中期财务报表的一般要求是至少包含主体最近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标题和小计项目,但在所有中期报表中仍需遵循IFRS18的标题和小计项目要求。
年度财务报表的应用
对于年度财务报表,“IAS1至IFRS18调节表”是针对首次应用IFRS18之前的比较期间的要求。
当期和更早的比较期间
主体可以但无需披露当期和更早比较期间的“IAS1至IFRS18调节表”。
比预期更早评估IFRS18影响的必要性
某些主体可能需要比预期更早地评估IFRS18的影响,以便:
完成对哪些收益和费用应当进行重分类的评估,以遵循IFRS18的新要求;
考虑到列报和披露的变化,判断何时需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评估现有系统和流程是否足以在过渡期间和未来持续遵循IFRS18的要求。
对于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主体而言,IFRS18的过渡进程可能需要启动得更早,以便在首个中期报告日之前,具备所需的系统和流程,从而为比较期间提供编制“IAS1至IFRS18调节表”所需的信息。
损益表重构
IFRS18将有效重构损益表的结构,要求在规定的“净利润”上方新增两个小计项目,并将损益表划分为五个独立的部分,即“类别”。
损益表中的类别与现金流量表中的“活动”不一致
尽管“经营”、“投资”和“筹资”这三个新类别看起来熟悉,但这些“类别”不应与现金流量表中相同名称的“活动”相混淆。IFRS18要求在损益表中设置的这三个新“类别”的含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7)所要求的现有“活动”含义并不一致。
IFRS18包含了在损益表中列报额外行项目和小计项目的具体规定,只有当这些项目对于提供主体收益和费用的“有用的结构化汇总信息”必要时才允许列报,例如,IFRS18允许列报“毛利”这个小计项目。
虽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IFRS8)尚未修订,且没有具体要求在分部附注中复制损益表的列报方式,但如果更新后的损益表列报信息需要提供给首席经营决策者,那么将需要相应地修订分部附注。
*需要重点注意的是,IFRS18要求将来自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收益和费用归为投资类。这与IAS7的规定形成对比,IAS7指出,现金等价物是为满足短期现金承诺而持有,而非用于投资目的。这一差异源于这两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不同目标。
汇兑差额分类的具体要求
IFRS18对汇兑差额的分类有非常具体的要求。
一般分类要求
IFRS18的一般分类要求是,对于因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21)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遵循产生该差额的收益和费用分类。例如,因销售商品而产生以外币计价的应收账款的汇兑差额归类为经营类别,因为商品销售归类为经营类别。
“第2类负债”的汇兑差额分类需要重大判断
对于某些并非仅涉及筹资的交易(“第2类负债”),主体可能需要将相关的收益和费用归类到多个类别中。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可能需要运用重大判断来确定该汇兑差额与哪一部分收益或费用金额相关,因为IFRS18要求将全部的汇兑差额归类为损益表中的单一类别,并因此分配至该类别。
示例1
某主体因购买服务而产生以外币计价的应付账款,且含延期付款条件。
分析
该主体将费用归入多个类别——购买服务的费用归入经营类,而应付账款的利息费用归入筹资类。在此情况下,主体需要运用重大判断来确定汇兑差额与哪项费用相关。
不当成本或努力——汇兑差额一般分类要求的豁免
如果遵循一般分类要求需要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不当成本或努力”豁免允许将受影响的汇兑差额归入经营类。预计仅在成本或努力明显与收益不成比例的有限情况下方可使用此豁免。
在完成关于不当成本或努力的评估时,该评估应当:
针对产生汇兑差额的每一项目单独进行,并且
与每一项目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具体相关。只有当相同的事实和情况适用于多个项目时,才能对所有项目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
如果主体无法在不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将特定汇兑差额分配到适用类别,则上述豁免仅适用于这些特定的汇兑差额,而非适用于在损益表中确认的所有汇兑差额。
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主体的分类例外情况
在将收益和费用归入经营、投资和筹资类别之前,主体应当首先评估其是否从事IFRS18中规定的其中一种或两种特定主要业务活动:
投资于IFRS18规定的资产(“投资资产”)
–将投资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主体包括投资主体、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和保险公司。
向客户提供融资
-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主体包括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以使其能够购买商品的主体,以及提供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
评估主体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
主体是否从事IFRS18中规定的两种主要业务活动或其中之一,并非主体可以主观认定,而是基于事实依据。评估主体是否从事这两种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或其中之一,需要基于以下方面作出判断:
根据IFRS18的详细要求和应用指南提供的证据;
评估时的事实依据;因此,评估结果的改变不会影响前期的分类。收益和费用从变更之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分类,不对变更日前已列报的金额进行重分类。
主体应基于报告主体整体评估投资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是否为其主要业务活动。
然而,对下列资产进行投资的主体,应当在单项资产基础上,或使用具有共同特征的资产组合,评估其是否将投资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
未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或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和/或
IFRS18中规定的基本独立于主体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例如,投资性房地产及相关应收款项)。
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收益和费用进行分类需要运用判断
尽管主体无需评估其投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否属于主要业务活动,但对相关收益和费用的分类仍需运用判断,因为分类取决于主体是否从事IFRS18规定的两种特定主要业务活动之一——若有,则具体属于哪一种。
现金流量表分类受到影响
对于从事IFRS18中规定的两种主要业务活动之一的主体,根据IAS7在现金流量表中对收到的股利和利息及支付的利息的分类,应当与根据IFRS18在损益表中对应收益和费用的分类保持一致。
管理层业绩指标(MPMs)的强制性披露
鉴于替代业绩指标(APMs)的普遍性和实用性,IFRS18要求就使用狭义定义的替代业绩指标类别作出新的详细披露,IFRS18将其定义为管理层业绩指标或MPMs。
管理层业绩指标(MPM)的定义
一项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收益和费用的小计项目:
主体在其财务报表之外的公开沟通中使用的;
用于主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传达管理层对主体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
未在IFRS18中列举,也非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要求必须列报或披露的项目。
财务报表中要求的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接受审计
IFRS18新披露要求旨在提升管理层业绩指标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IFRS18要求所有与管理层业绩指标相关的披露内容整合至单一财务报表附注中。此要求同时适用于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
鉴于IFRS18要求将管理层业绩指标在单一财务报表附注中统一披露,如果财务报表需接受审计,则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内容将纳入审计范围,从而面临更高程度的审查。管理层需确保管理层业绩指标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具有实用性,并按照IFRS18披露要求以清晰易懂的方式标注和描述。
管理层业绩指标相对狭义,但应遵循详尽的应用指南
IFRS18对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定义(如上所述)相对狭义,仅限于特定类别的替代业绩指标。然而,IFRS18针对管理层业绩指标定义的每个要素提供了详尽的应用指南,应当在确定某个替代业绩指标是否符合IFRS18中管理层业绩指标定义时应用该指南,从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IFRS18要求的披露。因此,可能需要职业判断,且每个报告期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管理层业绩指标定义的可推翻假设
IFRS18包含一项可推翻的假设:主体在其财务报表之外的公开沟通中使用的收益和费用小计项目,传达了管理层对主体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
如果管理层希望推翻这一假设,IFRS18要求管理层应当提供“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来证明推翻的依据,这可能需要作出重大判断。
管理层业绩指标和其他业绩指标示例
1作为其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项目的一部分,IASB已作出初步决定,拟提议将IFRS18中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要求进行扩展,也适用于与现金流量表相关的、但未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指标(现金流量指标)。该拟议要求将适用于现金流量指标,但需符合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定义且适用相关披露要求。
2财务比率本身不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范畴——但如果某小计项目作为财务比率分子或分母时,在不作为比率组成部分单独存在的情况下符合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定义,则该小计项目符合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定义,例如“调整后权益回报率”。
即调整后净收益→分子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如果符合管理层业绩指标定义的其他要求)
IFRS18对管理层业绩指标(MPMs)的披露要求
对于符合IFRS18定义的管理层业绩指标(MPMs)的替代业绩指标(APMs),IFRS18要求主体在单一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管理层业绩指标所传达的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说明,并阐述管理层认为该指标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主体财务业绩有用信息的理由;
管理层业绩指标的计算方法;
管理层业绩指标与最直接可比的IFRS18列举的小计项目或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明确要求的总计或小计项目进行调节;
在管理层业绩指标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明确要求的总计或小计项目调节表中披露的每一项目的所得税影响,并说明如何确定该所得税影响;
每项调节项目对非控制性权益(NCI)的影响;
如果管理层业绩指标的调节结果对应于财务业绩表中未列报的总计或小计项目,则该总计或小计项目应当进一步调节至财务业绩表中最直接可比的总计或小计项目。但披露此类“次级”调节项中所得税和非控制性权益的影响并非强制要求。
IFRS18还包括与管理层业绩指标变化相关的详细要求,要求重述可比期间的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信息。
下文列示了说明性披露示例,其中包含了上述要求1-5的索引。
IFRS18要求披露所得税和非控制性权益的影响,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所需调整(例如,必要时计算修订后的“每股收益”)。IFRS18提供了计算所得税影响的简化方法,但遵守这些要求仍可能具有挑战性,特别是当交易发生在多个税收管辖区时。
管理层业绩指标(MPMs)披露示例(摘自IFRS18披露示例——第一部分,附注2,并添加了注释说明)
请注意,虽然此示例以表格形式列示,但该准则并未规定信息的排列。此外,也未列示比较数据,但IFRS18要求披露比较数据。
管理层业绩指标(MPMs)集团在公开沟通中报告两项管理层业绩指标:调整后的经营利润和调整后的持续经营利润。
这些指标未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定义,因此可能与其他主体报告的类似指标存在差异。
1、为反映管理层对集团财务业绩的看法,经营利润和持续经营利润需针对预计未来若干年报告期间内不经常发生的收益和费用项目作出调节。管理层认为这些调节有助于理解集团基本盈利能力的趋势。
2、按此原则调节的项目包括:
对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权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或其转回)(参阅附注X)
重组费用(参阅附注X)
不经常发生的诉讼费用(参阅附注X)——诉讼费用按个案评估——通常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监管违规和员工索赔的诉讼归类为不经常发生的诉讼,因集团采取主动措施预防此类事件。(出于说明性披露的目的,本年度无此类不经常发生的费用)
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参阅附注X)
处置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利得或损失(参阅附注X)
3、管理层业绩指标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总计或小计项目的调节:
管理层业绩指标20XX年(单位:千货币单位CU)
IFRS18未就交叉引用作出规定,未必意味着开绿灯
主体在考虑仅通过财务报表交叉引用至其财务报表之外的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时应谨慎,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7)允许在某些风险披露方面采用此做法。
尽管IFRS18未对管理层业绩指标交叉引用作出规定,但将所有信息整合至单一财务报表附注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报告透明度并增强披露规范性。对于交叉引用是否符合这一目标,注册会计师或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的解释可能有所不同,部分机构也未必将IFRS18未作规定解释为允许交叉引用。
采用IFRS18可能需要大量判断,并可能影响系统和流程
即使对于在替代业绩指标实施监管的司法管辖区内报告的主体,IFRS18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要求的应用过程也不应被低估。在初步识别需要披露的管理层业绩指标以及遵循准则的披露要求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对于在多数已对替代业绩指标制定监管规定的司法管辖区,要求披露每项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影响以及非控制性权益影响,均属新增内容。
主体需要开发新的系统和流程,或改变其现有系统和流程,以:
根据所涉及的判断,识别IFRS18定义的管理层业绩指标;
收集所需披露的信息;
考虑在哪一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披露管理层业绩指标——因为IFRS18要求,披露的管理层业绩指标应当与财务报表的报告期一致。
财务报表信息汇总和分解
主要财务报表与附注的角色
尽管IAS1提供了在财务报表中汇总和分解信息的原则,但在应用IFRS18时需要运用重大判断,以确保:
主要财务报表(财务业绩表、财务状况表、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履行其作为“有用的结构化汇总信息”的新角色,从而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
附注旨在提供使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主要财务报表行项目所需的重要信息,并通过补充信息完善主要财务报表,以向主体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信息,以便评估主体未来净现金流量的潜力,并评估管理层对主体经济资源的管理情况。
IFRS18要求主体运用新定义的角色,以确定信息是在主要财务报表中列报还是在附注中披露,以及确定在主要财务报表中列报哪些重要信息。这涉及结合这些新定义的角色,仔细考量现有的重要性指引(参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作出重要性判断》中的规定)。对于某些项目(如收入),这一判断较为直接,但对于其他项目,则需要更多的判断。
该准则还引入了新增和强化的要求,以及关于判断是否应当在主要财务报表主体中列报或在附注中披露信息的详细应用指南,使用了新定义的每个角色。
IFRS18还规定了主体应当使用的汇总和分解流程,以及汇总和分解的基础。IFRS18为损益表和财务状况表中的项目提供了两组略有不同的考量特征。即使单一的不同特征也可能导致有关分解项目的信息是重要的。
此外,IFRS18要求,如果商誉是重要的,应当在财务状况表表内作为单独的项目列报。
经营费用的列报和披露
IFRS18允许主体在利润表内根据费用的性质和/或功能来分类和列报经营费用。因此,允许采用混合列报方式,但仅限于为增加相关性或防止随意分摊所必需的情况(例如,对于商誉减值等项目)。
然而,这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因为IFRS18不允许在单列项目内进行任意混合;任何单独行项目应当按性质或功能进行汇总,尽管并非所有项目都必须采用相同特征作为汇总依据。
IFRS18还包括:
依据性质特征(例如商誉减值损失)和/或功能特征(例如销售成本)对经营费用进行分类和列报的详细规定;
为项目标注的原则,明确识别每个项目中包含的内容;
按功能对费用分类的分解要求,更具体地说:
–如果使用功能特征(或混合)分类,则应当列报销售成本,其中销售成本包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2)的存货总额;
–新增披露要求,包括:
对按功能分类列报每项费用行项目所含费用的性质说明;
在单一附注中按性质披露五类特定费用总额:折旧、摊销、员工福利、减值损失及其转回以及存货减值及其转回。
对于每项费用总额,主体应披露与经营类别下各行项目相关的金额,同时列示经营类别外所有包含该总额相关金额的行项目清单(例如,相关金额可能包含在投资类别中)。
如果这些总额包括未在当期确认为费用的金额(例如,资本化成本),主体应当对该事实进行定性说明,并识别所涉及的资产。
使用描述性财务标签
IFRS18新增使用描述性财务标签的要求。在主要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或在附注中披露的项目,其标注和描述方式应当提供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该项目必要的描述和说明,以如实反映该项目的特征。这要求主体说明其所使用术语的含义,以及有关其如何汇总或分解项目的信息。
IFRS18根据项目是重要信息的汇总、非重要信息的汇总,还是两者兼有混合汇总,规定了具体的披露要求。
IFRS18还限制了在列报和披露汇总项目时使用非描述性标签“其他”。仅当主体无法找到更具说明性的标签时,才允许使用“其他”的标签。
为支持此项要求,IFRS18提供了示例,说明主体如何确定更具说明性的标签;如果无法找到比“其他”更具说明性的标签,则应当使用何种标签(例如,在损益表中使用“其他经营费用”而非“其他费用”)。
当不重要信息项目与其他不重要信息项目汇总,且汇总后的金额足够大,以致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合理质疑其中是否包含重要信息项目时,必须披露更多信息。例如,可以解释其中不包含重要信息项目,或者说明该金额由若干不重要信息项目构成,并指出其中金额最大的项目的性质和金额。
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致性修订
由于IFRS18涉及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大多数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均已据此进行修订。
然而,较重要的修订是《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7)、《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IAS33)、《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IAS34)。此外,IAS1中的相关要求已迁移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后者更名为《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IAS7现金流量表
为提高现金流量表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IAS7进行了修订:
在损益表中,新的“经营利润”小计项目作为间接法列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起点,而不是“税前利润”。此举将去掉部分调节项目。
取消与收到和支付的利息和股利相关的现金流量列报选项。支付的股利始终在现金流量表中归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收到股利和收付利息的分类取决于主体是否从事IFRS18规定的两项主要业务活动之一。
IFRS18中关于财务报表的一般要求(包括汇总和分解要求及附注结构要求)同样适用于现金流量表。
IAS33每股收益
IAS33已作修订,允许主体在附注中披露额外每股金额,计算额外每股金额的分子所使用的业绩指标不同于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时所使用的收益。但该分子必须是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应占的金额,该金额应为IFRS18规定的总计或小计项目,或符合IFRS18定义的管理层业绩指标。
主体选择披露额外每股金额时应当:
以同样突出的方式披露额外的基本每股金额和稀释每股金额;
采用IAS33确定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数量来计算额外每股金额(即不允许对分母进行调整);
仅在附注中披露额外每股金额,即不得在主要财务报表中列报额外每股金额;以及
披露IFRS18要求的信息,其中涉及作为分子的管理层业绩指标。
IAS34中期财务报告
IAS34已作出修订,要求:
如果主体编制简明中期财务报表,除了适用IAS34外,主体还应当应用以下要求:
–IFRS18关于信息汇总和分解原则以及抵销的要求;
–IAS8关于公允列报和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持续经营和权责发生制会计的要求。
无论是在简明中期财务报表还是完整中期财务报表中,都应当披露IFRS18中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信息。
需要注意,首次应用IFRS18编制中期财务报表时有特定的过渡期要求,具体内容参阅“过渡期规定”。
主体在首次应用IFRS18时应当采用所有这些修订,但如上所述,IFRS18对首次应用该准则年度的中期财务报表有特定的过渡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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